十堰首例高空抛物案被酌定不起诉 今年前5个月城区高空抛物警情上百起

来源:十堰晚报时间:2022-06-07 13:57:03

因从自家房屋向楼下丢弃装修剩余砖头,将路人头部砸伤,郧阳区男子刘某成为我市涉嫌高空抛物罪第一人。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今年前5个月,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接城区高空抛物警情111起。案件数量虽较往年有所减少,但高空抛物仍时有发生。受访专家表示,杜绝高空抛物,须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才能形成合力。

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被酌定不起诉

今年2月18日,刘某在郧阳区城关镇健康巷居民楼的二楼家中清理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当日中午12时许,刘某为图省事,直接捡拾起装修后剩下的砖头向楼下丢弃。其间,樊某乘坐同事的摩托车从楼下经过,正好被刘某扔下的砖头砸中头部。

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樊某头皮挫裂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态度较好,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及时为樊某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两万余元,并取得了樊某的谅解。

因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涉嫌高空抛物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今年4月,刘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移送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也是我市首个因高空抛物罪被移送起诉的案例。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积极配合治疗,支付医疗费,赔偿了樊某损失,取得了樊某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结合听证意见,对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今年前5个月 城区接高空抛物警情111起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2021年1月1日,《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成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虽然有法律、条例约束,但高空抛物的事例在我市仍时有发生。

今年4月23日,茅箭区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防雨棚玻璃被人从高空扔下的夏威夷果砸坏。民警赶到现场后,通过调取防高空抛物摄像头,找到了肇事少年。

4月14日,春华嘉苑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例,一名住在28楼的小孩将一块砖头从窗口丢下,结果砸坏了二楼一户居民家的雨棚,还差一点砸到行人。

据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统计,今年前5个月,报警台共接城区高空抛物警情111起。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调度科副科长陈猛告诉记者,从今年的情况来看,高空抛物警情数量较往年下降了不少。

防止高空抛物最有效的途径是加装仰拍摄像头

除了司法手段,运用科技手段治理高空抛物成为我市积极探索的主要方向。

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教导员高鹏认为,防止高空抛物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装仰拍摄像头。

高鹏告诉记者 ,为防止高空抛物现象发生,人民路派出所深入辖区内各个小区,要求各小区积极创造条件加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通过一系列工作,人民路派出所辖区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的小区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在辖区160个成型小区中,约百分之五十的小区装有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共约500个。

记者了解到,2017年7月,东岳路鱼郡小区在原有摄像头的基础上安装了一批摄像头,其中就包括6个仰拍摄像头。2018年8月,汉江路金色礼赞小区斥资10万余元,在小区内安装了11个仰拍摄像头,防止高空抛物发生。2019年6月,车城南路御龙港湾小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共同出资9万元,在小区内安装了32个仰拍摄像头。

安装仰拍摄像头后,这些小区高空抛物事件基本实现了“零发生”。

多种途径可解决 装仰拍摄像头费用问题

即然装仰拍摄像头能有效缓解高空抛物现象发生,为什么有些小区没安装?

“主要是经费问题。”高鹏告诉记者,几乎所有的小区都愿意安装仰拍摄像头,但这笔钱到底该谁来出,成了问题。对于一些在建和准备交付的小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小区技防建设时一并考虑加装,但对于一些已经交付的小区和一些老旧小区来说,这笔钱到底该谁出呢?

上海路美珑公园小区于2020年左右交付,交付不久,物业就提议要在小区加装仰拍摄像头,但是需要花费30多万元。开发商不可能掏这笔钱,只能另外想办法。最终,2021年底,物业通过动用30多万元的公共收益安装了仰拍摄像头。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物业科工作人员张军认为,如果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时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那么小区交付后新增的设施设备如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的费用,就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是可以使用小区公共收益和申请公共维修资金解决的。此外,业主也可以通过社区、业委会与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协商来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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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空抛物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标签: 向楼下丢弃装修剩余砖头 十堰市首例高空抛物案 酌定不起诉 城区高空抛物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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