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新政:改了5项要求 定6个条件

来源:澎湃时间:2018-04-30 22:43:38

4月29日凌晨,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并相应更新了券商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办法》在2018年3月29日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出调整,最主要的变动是不再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券商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以向证监会提交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正式申请文件后,将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五方面修改,放宽外资股比例限制

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介绍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提到未来金融业对外开放相关部署:证券、基金、期货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受限制;对中资银行和资管公司取消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保险业三年后外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不受限制。

紧接着,2018年3月9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国内外金融机构5家、行业组织3家、政府机构2家、律师事务所)、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证监会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办法》。

具体来看,《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了符合一般规定,还要符合其他三项条件,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的去掉了一项,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 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这一项。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中国的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完整,有一定的竞争力,也欢迎外来的竞争。这也能提升市场的能力和水平,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些外资机构进入到中国,是按照中国内部的法律,享受国民待遇,跟国内的机构在一个平台上竞赛,这也应该得到鼓励。

合资券商境外股东的六大条件

《办法》向合资券商的境外股东开出了六大条件:

一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三是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或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是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是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规定,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此项的规定是,“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且原则上不得低于25%。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下限不受25%的限制。 ”

正式版本的《办法》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相比,最为明显的变化就是未对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比例做出规定。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则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相关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规范整改”。

放宽股比限制之后,合资券商中的外资股东有望最先突破原有限制、占据控股股东地位。

1995年首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成立,目前,我国的合资券商已达13家。其中,根据CEPA补充协议设立的合资券商有汇丰前海、东亚前海、申港证券和华菁证券四家;另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高盛高华、瑞银证券、瑞信方正、中德证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东方花旗、摩根士丹利华鑫。

中泰证券预计,此次开放后,外资在业务层面仍难有较大突破,合作的机遇大于竞争,外资有望选择优质的金融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一方面保持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跟踪,同时享受较高投资收益。除了根据CEPA补充协议设立获批的4家合资券商,目前仍有18家合资券商设立事项处于审理中。

允许合资基金公司外资股比例达到51%

在证券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同时,基金业的对外开放安排也在落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按照政策安排,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对外开放,允许外资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

证监会表示,近期正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筹相关整体安排。

标签: 证券公司 新政 外商投资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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