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上诉无新理由将以基准期间的平均价格索赔

来源:金融投资报 时间:2020-01-09 08:19:56

1月8日,记者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获悉,证券团队王晶律师近日已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中兵红箭(000519)已在上诉期内对投资者索赔案件提起上诉。中兵红箭上诉认为“财务造假金额不足利润总额的10%,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不会诱导投资者买入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原因是受重大资产重组和军工板块利好的影响,因此投资者的决策和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由公司赔偿损失”。同时,中兵红箭对“揭露日”、“系统性风险” 等提出异议。但王律师发现,中兵红箭在上诉状中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后续投资者参加索赔的风险不大。

王律师介绍,经过中国证监会两年的调查,认定中兵红箭违反会计准则,采用虚增收入、违法计提坏账准备、违法确认收入等手段,分别虚增 2014 年度、2015年度利润93.7万元和2730.89万元;虚减2016年度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导致中兵红箭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共有122名投资者向长沙中院起诉,要求中兵红箭赔偿其投资损失。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中兵红箭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投资者胜诉的判决。据此,凡是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7年8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兵红箭股票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gushi148咨询律师或者自行向法院起诉。王律师同时提醒投资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基准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或者持有中兵红箭股票,均以基准期间的平均价格作为卖出价计算投资损失,此后股票的涨跌都不再影响损失的计算。同时,投资者向其索赔损失也不会影响对股票的交易。(记者 杨成万)

标签: 中兵红箭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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