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假币收缴不合规违法显现造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19-12-16 11:26:28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桂人银罚〔2019〕6号)显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假币收缴不合规;超期处理征信异议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十七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7万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桂林银行的大股东为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3.58%。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标签: 假币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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