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洗车就可以免责吗?此类“免责”是“行规”还是个例?

来源:大庆晚报时间:2022-07-26 15:26:49

为了吸引更多车主来加油,很多加油站搞起了加油赠送免费洗车券的增值服务。市民刘女士在享受免费洗车服务时,风挡旁边的边条被洗没了,风挡也开裂了,向加油站追责,对方却称没有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加油站称有免责提示:“风挡、保险杠有裂痕概不负责”“免费洗车,车损自负”。

免费洗车就可以免责吗?此类“免责”是“行规”还是个例?大庆晚报先后刊发《“宏宇”洗坏车应该谁担责?》、《免费洗车免责成加油站行规》等文章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报道见报后,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此事发生后,车主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宏宇加油站告上了法庭,本报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加油洗车

车却被洗坏了

“宏宇加油站”向加油的车主提供赠送免费洗车服务,刘女士在洗完车后发现风挡玻璃从中间开裂,风挡旁边的边条也掉了。

刘女士向加油站追责时,该加油站的副站长称,加油站有提示:风挡、保险杠有裂痕概不负责;免费洗车,车损自负。

警方出警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该加油站的站长看了看刘女士车上的裂痕和被刮掉的边条以后说,车的风挡上有小点,应该是跑高速时石子崩出来的印迹,边条那里还有胶,说明原来就有损坏,断定车辆有旧伤,水的力度大可能就出现了刮伤,加油站不能对刘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刘女士说,她的车从没跑过高速,而且以前边条也没掉过,更没用过胶,上面一点儿胶的痕迹都没有,她认为站长这么说就是强词夺理。

因现场调解无果,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宏宇加油站告上了法庭。

 

记者调查

免责已成“行规”

那么,此类“免责”是“行规”还是个例?记者就此走访了多家加油站。

记者分别来到了龙一路石油、北大石油、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诚挚达站,这几家加油站都张贴着“免费洗车车损自负”的字样。

在“宏宇加油站”圣腾站,洗车机还未安装就立上了提示牌,提示牌的第二条就写有“风挡玻璃有裂纹、损坏及车体有划痕等问题概不负责”的字样。

几家加油站的负责人均表示对操作员进行过安全培训,对洗车机也有日常维护,一旦发生问题,会立即停机。

其中,中国国际能源加油加气站诚挚达站的站长表示,洗车机的操作员都是进行过培训的,首先要求观察车辆外观是否有裂痕,或者保险杠处是否有小口,如果有“伤”肯定会越洗越严重,这时,他们的操作员会提醒车主不要洗车了,如果车主坚持,出现问题加油站就不能负责了。

 

免责无效

造成损害应担责

那么,车辆在洗车时出现损坏应该由谁来负责?加油站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

秦律师表示,如果是加油站的洗车设备导致车辆损坏,则加油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加油站提供的是免费洗车,但是,加油后的附赠洗车,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商业赠与是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的商品,并且在支付对等的价格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究其实质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商业赠与的成本实则已经被加入了产品本身。故加油站提出其是免费洗车就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加油站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如果是因为加油站提供的洗车设备导致车主的车辆损坏,加油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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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加油站赔偿车主维修费

那么,刘女士将宏宇加油站告上了法庭,法院又是怎样裁定的呢?

日,记者得知,法院判决加油站一方向刘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2879.8元。

刘女士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提供给了记者。

记者看到判决书上写着如下内容:

“本院认为,长运公司经营加油站业务,同时提供免费洗车服务,这种免费洗车服务是以在长运公司加油站加油为前提条件的,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商业营销行为,因此长运公司和前来加油并洗车的刘某某之间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长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洗车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刘某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刘某某的证据能够证实车辆在清洗过程中被损坏。对此造成的损失,长运公司应予赔偿。

长运公司辩称,刘某某车辆前风挡玻璃有石子崩的痕迹,风挡边条有旧破损,长运公司已提示刘某某风挡玻璃有裂纹、损坏及车体有划痕等问题概不负责,长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长运公司陈述的刘某某车辆在洗车前有损坏的意见系其自行推测,且其未提交车辆进入洗车设备前的视频来核实其推测,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庆客运集团长运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刘某某车辆维修费2879.80元。”

刘女士告诉记者,对方并没有进行赔偿,龙凤区人民法院告知她,宏宇加油站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大庆晚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明星

标签: 加油赠送免费洗车券 加油站追责 免责无效 造成损害应担责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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