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 偷偷“拿回”自己的东西也会构成犯罪?

来源:云南法制报时间:2022-09-27 16:52:10

偷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但有时偷偷“拿回”自己的东西也会构成犯罪,这是怎么回事?日前,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最终,嫌疑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 秘密骑走自己的涉案摩托车

李某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其摩托车被永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此后,李某于某日凌晨翻墙进入交警队院内,把涉案摩托车停放处的栏杆放倒,将自己被扣留的摩托车从涉案车辆集中停放处推行到院内停车处。

同日11时许,李某同其父李某某一起驾车到交警队对面,由李某某使用备用钥匙将该摩托车盗走。经审查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1600元。

判决 拘役3个月 罚金1000元

归案后,李某父子二人非常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依据案件质和情节,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目前,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释法 摩托车被依法扣押后交警部门具有合法占有权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本案中,涉案摩托车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依法扣留,交警部门虽然没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合法的占有权。该车辆扣留期间,能够成为盗窃的对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罪成立与否,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基本特征。

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行为,即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自己或他人的财物;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的数额为较大或多次盗窃;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主观方面,盗窃罪是故意行为,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云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该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车辆已被交警部门依法扣留,仍将涉案摩托车偷回,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标签: 偷别人的东西 涉案摩托车 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合法占有权

责任编辑:FD31
上一篇:今年上半年北京延庆区农林牧渔总产值完成69287.9万元 同比增长24.7%
下一篇:受国庆长假影响近期十堰市将进入出行高峰 十堰哪些地方会堵?

精彩图集(热图)

热点图集

最近更新

信用中国

  • 信用信息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 网站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