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快看:担心年老无依自己确定意定监护人 这样可行吗

来源:中国宁波网时间:2022-08-15 15:32:32

编者按:对孤寡老人或一些有特殊情况担心年老无依的老人来说,民法典对如何养老提出了新思路,其中之一就是创设意定监护制度,即由自己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对方来监护自己。细细体味这项制度,让人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挚情谊、互帮互助,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大爱。有关人士认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及婚恋价值观的变化,有些人群将面临无子女、无人监护的问题,意定监护的需求或将越来越大。

宁波八旬老伯这样确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让我们先来看看发生在宁波公证处的一个案例。


(资料图片)

近日,年近八旬的王老伯向天一公证处申办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原来,老人至今未婚,膝下无儿无女,前段时间突然感觉身体不适,眼睛也有点看不清了,不由得思考起自己将来的安排,想趁着自己目前还思维清晰、能够清楚表达意思,提前确定意定监护人,让他在自己失能失智的时候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帮自己生病住院时签字等。

据悉,王老伯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林女士,多年来一直在照顾看望王老伯,王老伯也很信任她,林女士表示愿意担任王老伯的意定监护人。于是,双方约定办理公证,把双方的意思表示、权利义务等内容固定下来。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根据双方意愿起草了相关条款并逐一解释了其中的含义,同时明确告知,确定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更换监护人,都是允许的。几天后,双方正式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处也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据了解,在杭州等城市,把朋友纳入意定监护的案例还不少,据报道,杭州某公证处仅2020年就办理了50余起非亲属意定监护公证,主要是孤寡老人、家庭矛盾纠纷复杂的人群以及同性伴侣等群体。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作为一项新的监护制度,人们对它的性质、意义、特点等还不是十分了解,尚存诸多疑问。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委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香和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请她俩为读者答疑解惑。

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为什么要创设该项制度?

律师认为,意定监护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结婚率、生育率的降低,离婚人数增加,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意定监护很好地缓解了这些社会问题带来的矛盾,让住院医疗和大病监护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该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哪些人可被选为意定监护人?

目前,办理意定监护最多的人群是独居老人、孤寡老人,但该制度同样适用于心智障碍子女家长、失独家长、婚姻危机家庭、丁克人士、单身人士等群体。本案中王老伯就属于独居老人,同时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

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签订协议,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如朋友、邻居等)或者组织(如民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残疾人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监护业务的社会组织等),都可以被选为意定监护人。一般来说,选择有血缘关系或情感基础的监护人比较常见。

意定监护人要承担哪些职责?有何民事责任和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实践中,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可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①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监管照顾依赖被监护人扶养的老幼病残人员的生活;②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③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④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⑤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意定监护人有以下民事责任: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②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为了鼓励监护人的积极性,意定监护协议可约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后享有收取相应酬金的权利。

意定监护制度与“以房养老”制度有何异同?

意定监护制度与“以房养老”制度都是为了养老。但“以房养老”是一种养老融资制度,其作用方式是为老年人建立起一笔长期、持续、稳定乃至延续终生的现金流入,在物质上帮老年人养老。而意定监护制度是一项监护制度,根据老年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协议一旦生效,意定监护人行使监管职责广泛,不仅可以监护委托人,还可以监护被监护人扶养的老幼病残人员,不仅涉及财产管理、医疗预嘱,还比“以房养老”多了一份人文关怀,有人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能陪自己在院子里说说话,这些照顾不是用金钱可以衡量的。同时,意定监护制度是为全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设计的法律工具,不只是老年人专属。

确定意定监护人要办理哪些手续?是否一定要办理公证?

确定意定监护人首先要挑选意定监护人选,双方达成合意;其次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建议公证),协议内容尽量全面细致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法律并无强制公证的要求,但为谨慎起见,建议到公证处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署进行公证,通过一定的程序安排,确保、证明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避免日后出现协议效力方面的纠纷。

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注意:

1、意定监护人的确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意定被监护人和未来的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多个意定监护人,但为防止意定监护人之间产生矛盾,可协议约定监护顺位,一个顺位有一个监护人。

4、可在协议书中增加监督人条款,以保障意定监护协议在被监护人失智、失能后得以全面适当地履行。

5、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当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优先适用意定监护,只有在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者其他原因,例如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协议无法履行等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监护。

6、意定监护人≠财产继承人,如无特殊约定或特殊身份,意定监护人不能继承财产。

7、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后,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监护人需有正当理由才可以解除协议。办理了公证的需要再次前往公证处解除。

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徐志静 施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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