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6套回迁房,本是老母亲留给两个残疾儿子的生活依靠,没想到却被作为哥哥监护人的妹妹私自卖掉。家中的堂哥等亲属看不过去,一纸诉状将妹妹告到了拱墅区人民法院。
杨甲、杨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自幼智力低下,为智力三级残疾,日常生活需要家人照料。2011年5月,经杨母申请,拱墅区人民法院指定妹妹杨西作为两个哥哥的监护人。
2017年1月,杨家兄弟名下的老房子拆迁,两人各获得了3套回迁房。作为监护人的杨西授权儿子钟大作为两个舅舅的代理人,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书》。没想到,这6套回迁房居然先后被杨西和钟大卖了,所得钱款被用于偿还钟大的债务。之后,杨家兄弟被送入了养老院。不仅如此,杨西还不肯支付两个哥哥的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基本医疗费用,导致二人生活失去了保障。
终于,家里人看不下去了。2021年,堂哥杨丙和杨母的养子杜三分别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杨西的监护人资格。他们认为,杨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杨甲和杨乙的合法权益。同时,杨家兄弟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拱墅法院查明,杨家兄弟的6套回迁房确由杨西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6套房均已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转至他人名下后,因其他事由被查封处置。拱墅法院审理认为,杨西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杨西作为双胞胎哥哥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杜三为杨甲的监护人,指定杨丙为杨乙的监护人。
随后,杨丙和杜三向法院提起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杨西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审理其中一案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杨家兄弟的房屋,杨家兄弟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杨西作为哥哥此前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哥哥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杨家兄弟不发生效力。
同时,拱墅法院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杨家兄弟;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杨家兄弟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杨西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另外,拱墅法院以判决和调解的形式,帮助杨家兄弟取回了其余3套房屋。(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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