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签约买房一边高价抛出?“炒房”合同被判无效!

来源:大洋网时间:2022-01-10 16:27:32

二手房交易市场陷阱多,大家可要加强警惕多留心眼。不单单只是购房者,卖房者同样也要防范交易风险,避免产生损失。

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市天河区一卖房者就险遇购房者设下的圈套,这名购房者声称“无法腾出购房名额”,一直拖延履行购房合同约定事项,生疑的卖房者经了解,原来该购房者也和小区其他业主也签订了购房合同,涉及“炒房”,为此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却被购房者告上法院索赔。法院会如何判决?

炒房客欲赚差价被识破后 竟告上法院索赔

潘某夫妇想通过“先卖后买”置换新房子,便将名下位于天河区某小区的自住房产委托给中介公司出售,并吸引了购房者蔡某。双方“一谈即合”,但蔡某表示虽然购房是为了自住和解决小孩上学问题,可目前家庭名下已有两套房产,需要一些时间腾出购房资格。于是,潘某夫妇与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390万元,定金为20万元,还对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约定了较长的支付时间,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在过户时有一次变更产权登记人信息的权利。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蔡某一直以无法腾出购房名额拖延履行,并提出可将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邱某夫妇名下。潘某夫妇却认为第三人并非双方约定的购房人,并意外地发现蔡某同时与同小区的其他业主也签订了购房合同,还同样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过户时有一次变更登记人信息的权利。

潘某夫妇瞬间警觉,他们怀疑蔡某可能涉及“炒房”,遂不再向蔡某出售案涉房屋并报警。

蔡某遂以潘某夫妇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夫妇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潘某夫妇则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

诉讼中,法院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蔡某存在高价推售涉案房屋的行为。

蔡某声称,自己实在滕不出购房名额,正好朋友又有购房需求,为此转给朋友不行吗?卖家却不卖房了,那就是违约,要赔损失!

对此,潘某夫妇称,天底下哪有这么多“巧合”!买家就是个“炒房”的,房子当然不卖给他,要求确认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蔡某所谓的“朋友”则表示,其并不是蔡某的朋友,蔡某就是个中介,大家都说好了这个房子卖440万。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是以赚取房屋差价为目的而与潘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目的与国家房产政策的定位相悖,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某夫妇退定金回20万元,并驳回蔡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潘某夫妇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炒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本案经办法官林吉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蔡某在自身未满足广州购房限购政策的情形下,即与潘某夫妇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蔡某可变更产权登记人信息。随后,蔡某就以中介的身份向第三人推售案涉房屋,并报价超出原购房合同几十万元以牟利。显而易见的,蔡某并非出于希望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的目的签订的购房合同,而是想以此锁定房源,并通过提高房价向第三人转售的方式达到在短期内赚取房屋差价的目的。

由此可见,“买房者”蔡某的行为“名为买房,实则炒房”。

在我国,住房是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住房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民生福祉。而该购房合同显然与国家房产政策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相悖,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以认定合同无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标签: 买房 夫妇 购房者 约定 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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