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是不是不受保护可以随便打了?专家:不可以

来源:杭州网时间:2021-12-13 12:02:09

国家林草局公布《“三有”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

删除了野猪,新增了鹌鹑、兔子

专家说:野猪即使正式除名,个人也不能随意捕杀

都市快报报道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野猪泛滥一度成为网络热词,有些地方野猪下山跑进农户家登堂入室,甚至闯进了大城市。

这两天,一条消息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12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个重点和亮点:删除了野猪。(2000年8月1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野猪也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

本次意见稿中的名录,由原2000年“三有名录”而来。

国家保护动物有哪些级别分类?

据了解,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省级名录)、三有保护动物,以及国际贸易公约保护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金丝猴、大熊猫、华南虎、东北虎、雪豹、白鳍豚、野骆驼、野牛、扬子鳄等。二级:猕猴、穿山甲、豺、黑熊、棕熊、石貂等。

2021年2月5日,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

“三有”名录删掉野猪的同时

新增鹌鹑、兔子、啄木鸟等

上百个保护动物

今年2月初,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后,国家林草局委托中国林科院自然保护地研究所迅速成立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了调整“三有名录”的基本原则。

新出台这份征求意见稿和2000年公布的“三有名录”相比,删除和新增了不少野生动物,共包括陆生野生动物39目177科1789种。

具体调整内容,一是将原名录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187种加昆虫的8属(兽类12种,鸟类129种,爬行28种,两栖10种,昆虫8种8属)野生动物予以删除。

国家林业对此作出说明:对不存在生存威胁反而可能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物种,不予列入名录,如高原鼢鼠、旱獭等。对生态、科学价值尚无须纳入保护范围,且公众意愿普遍难以接受的物种,暂不考虑列入本名录,如大、小嘴乌鸦等。

相比我国2000年发布的“三有”名录,较明显地扩大了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新增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兔子、啄木鸟、蛇类等上百个野生动物,还包括大家常见的鹌鹑。

兔科新增:云南兔、高丽兔、中亚兔、蒙古兔。

啄木鸟科新增:纹腹啄木鸟、褐额啄木鸟、喜山金背啄木鸟、小金背啄木鸟。

雉科新增:鹌鹑、台湾竹鸡。

鸭科新增:印度斑嘴鸭、绿眉鸭、棕颈鸭、帆背潜鸭。

百灵科新增9种百灵鸟:草原百灵、双斑百灵、长嘴百灵、黑百灵、大短趾百灵、细嘴短趾百灵、短趾百灵、凤头百灵、白翅百灵。

爬行纲新增22种蛇类:四川华蝮(四川竹叶青蛇)、饰尾竹叶青蛇、锦白环蛇、锯纹白环蛇、察隅白环蛇、双线小头蛇、墨脱小头蛇、张氏后棱蛇、线纹溪蛇、伯仲钝头蛇、勐腊钝头蛇、蒙自钝头蛇、雪林钝头蛇、广西华珊瑚蛇、庙岛蝮、雪山蝮、大别山原矛头蝮、屏边脊蛇、螭吻颈槽蛇、沃氏过树蛇、花坪白环蛇和沙坝白环蛇。

今年全国多地野猪泛滥

河南夫妇因捕杀野猪被判刑

11月24日上午,河南淅川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就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巡回开庭审理。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胡某夫妇,使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狩猎野猪,捕获野猪八头以上。最终,淅川法院巡回法庭依法当庭宣判,吴某夫妇犯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夫妇二人共同缴纳赔偿金4000元并出具悔过书。

《野猪把我100多亩地吃得70亩都要绝收了,河南夫妇猎杀超8头野猪被判刑》(快报11月29日A11版)。

今年以来,四川、河南、江西、安徽等多地野猪泛滥成灾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野猪群时常闯入人类活动区域,既损毁庄稼又伤人,让当地人饱受困扰。

四川通江县曾于2020年底对本地野猪数量进行过初步排查,数据显示,当时通江境内的野猪总数已达约2万头。

野猪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比如今年10月,香港明星李玟的母亲,在住宅附近散步时遭到野猪袭击,导致多处骨折、右半身瘫痪,曾受到广泛关注。

如果“三有名录”删除野猪

以后就能放开打了吗?

专家明确说:不可以

杭州林业系统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对于这份新拟定的名录意见稿,我们业内人士都关注了。不过,目前这份拟定名录,只是处于意见征求阶段。至于最终的新三有名录如何对野猪做出规定,是要经过省市与国家林业部门进行讨论的。

“从新拟定的名录来看,本次名录调整,以科学评估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为核心,充分考虑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多方面因素……”

几位浙江森林公安人士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相同观点:只要是野生动物,不论保护级别,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比如野猪,不管今后在不在三有保护名录中,解决办法只有一个,就是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狩猎进行种族调控。擅自打猎、捕捉和伤害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

面对野猪,个人可能只有一种选择:想办法驱赶它,向政府部门申请赔偿……”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在禁猎期、禁猎区或采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可能捕一只就构罪。”这位森林公安人士说。

森林公安系统的另一位人士认为,“野生动物的保护,除了国家重点一二级保护名录、三有名录外,还有省级名录(省重点和省一般),另外还有国际贸易动植物名录。“只要在以上任何一个名录中有记录,那么这动物就是保护动物。除非以上所有名录中都找不到了,就不受法律保护。从理论上讲,虽然可以随意处置,但要实现,目前还为时尚早,也会存在一定争议。”

标签: 野猪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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