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小王每次进车库都被要求掏出一大堆证件,于是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小王驶入地下车位。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档小区业主,并且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位。小王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欠佳,故一直拒付物业费,双方存在矛盾。后物业公司启用了车牌识别系统,未将小王的车牌号录入系统,小王因车牌无法被识别而无法正常驶入地下车库,每次均需向物业公司提供房产证、车位产权证、行驶证及身份证等方可使用车位,增加了其使用车位的难度。一气之下,小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车牌号录入电子识别系统。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考虑到小区的整体利益,自购车牌识别系统并投入使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小区车位、车辆进行有序管理,为车辆进出及行人提供便利,较大程度地实现人车分流,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使用该系统带来的便利时,理应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明知小王是小区业主,仍多次要求小王在出入车库时出示各种证件,超出了必要的管理范围,对小王正常使用车位造成了阻碍和限制。因此,物业公司无权阻碍小王正常使用车位,该行为侵害了其对车位正常管领、控制、使用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侵权,应排除其对小王使用地下车位造成的不当妨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小王驶入地下车位。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任磊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