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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书房、农村文化大院、百姓书屋等新型阅读空间的运行与维护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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