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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地落实,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近日,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了新疆首例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这是自《规定》实施以来因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出的首张罚单。
3月25日,记者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2月21日,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置食品安全总监,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依据《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在走访该企业时发现,该企业仍未进行全面整改。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警告、限期责改、处罚、约谈、指导,目前该企业已整改到位。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入,食品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今后将坚决落实好食品安全制度。
“虽然已有明确规定,但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置若罔闻。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守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秦海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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