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创建及经营管理某网站,主要通过从房产中介人员处有偿获取本市二手房出租、出售房源信息,或者安排公司员工从微信群、其他网站等获取部分房源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后,将房源信息以会员套餐方式提供给该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被告人柯某某以此获利。
期间,房产中介人员向该网站上传房源信息时未事先取得信息权利人即房东的同意及授权,被告人柯某某在获取房源信息时也未对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安排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向房东核实信息过程中,存在冒充其他中介(包括知名中介)名义进行核实的情况,未如实告知“房利帮”网站的真实身份及使用信息的方式、目的等并取得房东的同意、授权。
据了解,柯某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非法出售获利达150余万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业主房源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区域、面积、售租价格等描述房产特征的信息,也包含门牌号码、业主电话、姓名等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上述信息组合,使业主房源信息符合公民个人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规定。上述信息被泄露,不仅会导致公民遭受滋扰,更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表示,获取限定使用范围的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授权。对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信息处理须得到信息主体明确同意、授权。对非敏感个人信息,如上述业主电话、姓名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信息主体自愿、主动向社会完全公开的信息,可以认定同意他人获取,在不侵犯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合理利用。但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如仅提供给中介供服务使用的,他人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