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3万卖出,后来价值千万,卖家想原价要回,法院判了

来源:刘光宇时间:2022-03-02 08:13:54

买房卖房本就是你情我愿的事,但因为房价涨跌而中途毁约的也是屡见不鲜。法律规定永远不可能把人世间所有的事都规定到,所以,到了现实中,才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更何况,还有一些不懂法的人。

20年前,3万卖房你情我愿,双方欢喜

最近,有电视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件事,2001年,北京的于先生把房子以3万元价格卖给何先生,但17年后,房子面临拆迁,如今已经价值1135万元,足足涨了三四百倍,原来的3万元连现值的零头的零头都不到,任谁能不眼红?可是眼红归眼红,咱们得讲理,可就是理不是那么好讲的。

两三年的纠纷让双方陷入了尴尬,别人都腾退了,但是唯独何先生无法往下进行。

一听这套房子就不是普通的房子,果不其然。

原来家住北京顺义农村的于先生在2001年有意卖房后进城,而此时何先生因给孩子治病背井离乡来到北京,也想有个长期落脚地,所以也正好有意买房,于是把老家里的房子卖掉七拼八凑凑够了3万块钱,交给了于先生。这笔成交达成,看似和谐,背后却隐藏着迟早会爆发的纠纷。

个人比较相信这份交易是完全自愿的,一个愿卖,一个愿买,那时候于先生应该迫切需要3万块钱,而且彼时也是不小的数目,况且对于破家也没有那么大的价值期待。

估计也是真的做了保证的,何先生称于先生为了给他吃定心丸,也曾信誓旦旦保证,“他当时表态说,我是居民户口,我在县城,用不着这一所闲房了。我给你保证是永远不会要回去。”

利益面前会让人选择性记忆,或者说故意不提保证的话,而是极力寻找为自己辩护的证据,这也无可厚非,毕竟这笔费用可是天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但法律面前,不会因为你的善良不说谎或讲信用就怎样,还涉及到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到底是否懂法。别说那个时候,即便是现在很多人可能也不知道,乡下的宅基地是不能随便买卖的。

国家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且只有本村村民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外地人购买宅基地建房是不合法的,必须是本村的农村户口、满足建房条件的人才被批准建房。

很显然,何先生从外地过来,买宅基地是根本不允许的,所以他们的协议也就为后来的纠纷酿下了隐患。

实话实说,或许当初无论是于先生还是何先生均认为,当初的3万元买的肯定不只是房子,而且包括下面的宅基地。至于后面大家怎么说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房价大涨、巨额补偿款面前,交易反悔

这1000多万有点像天上掉馅饼,但可没那么容易吃,一个是把房子卖掉了,一个是外来人。谁都不想让步。

于先生说,“我家里买的楼房,三代人住在不到建筑面积90平的房子里,有点别扭。所以说就考虑拿这个房,看能不能要回来。”

于先生倒是实诚,可是拿不拿回平房跟你现在住得紧张不紧张有啥关系?今天觉得三代人住那90平挤了?现在觉得3万块钱不叫钱了?当初肯定不是这么想的。

可有时候不是说反悔的都是没用的,有枣没枣打三竿,万一碰上了呢?要说也是,于先生还真没有白折腾。人家手里握着一份终审判决书: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所以,本来就是无效的协议,农村的房屋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说白了就是,只有本村村民之间的购买协议才是有效的,其他都无效。

合同无效如何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

可是于先生和何先生都是自愿的,又该如何判决呢?这就把问题抛给了法官。

其实,于先生反悔之意是伴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开始萌发的,大概是2011年,看着上涨的房价,看着憋屈的90平住房,估计越想越觉得悔不当初,心里的滋味大概也能感受到。

因为当年卖房时,双方只是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而土地使用证上的户主一栏仍写的是于先生的名字,当然也只能是他的名字,不可能成为何先生的名字,所以于先生凭着有证据,把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拿回宅基地和房产。

如果只是冷冰冰的法律,只认字据的话,那么宅基地买卖协议自然无效,相应的,宅基地所有权始终都在于先生手里,当然他也有权拿回使用权。可是何先生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呢?只因为自己不懂法而认栽?

说心里话,如果真是这么判,我也说不了啥,毕竟自己买房是在不合法前提下进行的,要怪只能怪自己。但事情远没有想得那么简单。

要说到底,于先生是没啥眼光的。他曾经有两次权利都给放弃了。第一次3万块钱卖掉自己的房子,自己也转入了城市户口。

第二次是2011年,曾经有一份真挚的利益摆在面前,他没有珍惜。有点开始耍赖了,才让何先生一家人火冒三丈的。

于先生称,愿意拿出3万块钱,原价买回宅基地。何先生表示,于先生还一副理直气壮的模样,称自己一家只是“住房的”,把他说得像什么好心房东,免费为我们一家提供了10年的租住权。

不过法官倒是个讲理的主,驳回了于先生的无理诉求。结合的当时房价,法官判决称,于先生有权利要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必须要向何先生支付70万-80万元的补偿金。

虽然何先生一家也不想接受,毕竟80万也买不到一套房,可是还没等他们说话,于先生率先直接放弃了。他给出的理由是,自己当时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况且何先生家不要钱只要房。

至于是不是真的拿不出80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于先生根本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毕竟3万卖出、再花80万买回来太不划算了。

6年过去,眼瞅着房子要有补偿款了,于先生估计再次后悔了。

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也是有温度的

人生后悔一次可以原谅,两次还有机会吗?或许还有,对于于先生来说,虽然屡次反悔,但最后还是争取到了自己的利益。

当何先生家表示无处居住时,于先生的话再次像个无赖,“老家你有房啊,你不也卖了吗,你卖你再要回来呀,你不就有地儿住了吗?”

看来他真的是一个把买卖当儿戏的主,老顽童?

之所以于先生这么有底气,主要是人家是宅基地的户主,尽管如此,还是遭到了顺义住建委的反驳。“在合同无效原因方面,出卖人负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次要责任。所谓棚改,是为了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既然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那主要获益方,自然应该是实际使用者。”

于先生还是理直气壮,何先生不是咱们村的成员,他无权享受。顺义住建委再次反驳,“你说的确实没错。可问题是,你和何先生一样,也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因为早在2001年卖房,于先生一家就已经农转非,把户口都迁出去了。”

而高院明确规定: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

最后,双方在各方努力下,终于达成了和解,也算是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当然这种和解绝不是冷冰冰的法律,还有人情在里边。

根据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关增值利益的70%应该划分给买房人。最后算下来,于先生一家能够分到111.3平安置面积,还有38.22万元现金补偿。何先生一家则能得到259.7平安置面积,以及215万元现金补偿。

何先生买对了吗?好像也没啥损失,他最后还得了大房子和现金补偿。如果他懂法当初不敢买,他今天能得到这些财产吗?我不知道,这就是人生,人生处处是戏。而法律也不能只是条条框框,更有温情在里边。

在我看来,何先生是幸运的,幸运的是,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对于这个案例,我想表达个啥,我也说不上来,你说我支持何先生从一开始就不要买,毕竟不合法,可事实上他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失。你说我支持法律要铁面无私,可判决结果令人很温暖。但唯一要建议的是,无论如何都要留好证据,掌握好主动权,最好有公证,可话说回来,如果当初做公证,这个事实还能继续进行下去吗?

标签: 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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