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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到达了退休年龄,但许多叔叔阿姨仍然精力满满,也愿意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可如果不慎在上班期间意外受伤,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结案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事情要从2021年12月1日说起,当时翟某骑二轮电动车从家出发去某公司上班,行驶至西平县某路交叉口处,被杨某逆向行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撞倒,造成翟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翟某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腰椎爆炸性骨折,翟某出院后,经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翟某损伤为工伤,经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某公司认为,翟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她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所以公司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翟某认为,自己虽然退休,但仍然在公司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且损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楚娟娟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原委,发现双方就是否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数额产生巨大争执,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解开双方心结,承办法官先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做双方思想工作,从法理到情理,再从情理到事理,一遍遍的做双方工作,聚焦两人矛盾争议点,耐心释法析理,最大化协调,最终促使双方消除隔阂,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某公司将12万元赔偿款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行他字第13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到本案,翟某在正常上班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条件,有关部门依法对翟某作出工伤认定,翟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当为翟某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故应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翟某相关费用。(冯占华 朱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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