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电动车正式开始上牌!电动车丢失发票、合格证可以这样办↘

来源:媒体:微大庆时间:2023-05-02 13:08:24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资料图)

5月1日上午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在汽车城电动车业务受理点

首先启动了市区电动车业务办理服务

多位电动车车主

领到了电动车号牌或通行识别码

市民闫彬为自己的电动车率先办理了号牌。

与此同时

四县车辆管理所也启动了

电动车登记、备案等工作

5月1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位于汽车城的电动车业务受理点,为市民开办电动车登记、备案、发放号牌及通行识别码业务。

5月1日上午,杜尔伯特县交管大队车管所启动电动车办理登记、备案、发放号牌及通行识别码业务。

5月1日当天

全市共有5个网点

开始发放电动车号牌及通行识别码

办理电动车上牌业务,有两种渠道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孙梦迪介绍,我市电动车车主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办理电动车登记、备案、上牌及领取通行识别码业务。

◇第一种渠道是关注“黑龙江交警”微信公众号,点击“电动车”模块,然后点击“登记上牌”,按照系统指引进行电动车辆信息预录入,车管所工作人员会在后台对电动车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车主会收到一个二维码,然后持二维码、电动车相应手续、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来到附近的电动车业务受理点,即可办理登记、备案、上牌及领取通行识别码业务。

◇第二种渠道是车主携带身份证明、电动车自行车合法合规证明、产品合格证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直接到附近的电动车业务受理点,办理上牌及领取通行识别码业务。

电动车车主持二维码,办理电动车通行识别码业务。

5月4日以后

我市车辆管理所将陆续在

市区开放28个电动车业务受理点

其中包括6个车管分所

8个市区交警大队

以及大同区的乡镇派出所

四县将开设58个电动车业务受理点

其中包括各县车辆管理所

乡镇派出所等基层单位

车辆管理所受理这些业务

都是免费的

在汽车城的电动车业务受理点,车主咨询电动车上牌业务流程。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中的电动车具体车型

在《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这些电动车不在本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此次登记备案的电动车,不包括电动玩具车、电动轮椅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厂区景区电动车等非道路车辆及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车登记和发放通行识别码的范围

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动车号牌

可以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上“绿底白字”号牌。

发放这类号牌的车辆可以在省内上道路行驶,而且不受时间限制。

“白底红字”的通行识别码

可以发放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自行车包括:无脚踏骑行能力,虽然其他参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有骑行能力,参数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但未获得强制认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4月15日之后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底红字”通行识别码。

这些车辆有三年的过渡期,至2026年4月30日之内,可以在省内上道路行驶。

“白底黑字”的通行识别码。

可以发放通行识别码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由脚踏骑行能力但时速、整备质量、轮距三项数据有任何一项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三轮、四轮等)等车辆,发放“白底黑字”通行识别码。这些通行识别码是自登记之日起,到2026年4月30日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在省内道路进行通行。

这部分车辆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可以办理通行识别码,10月31日以后将不再发放这类电动车辆的通行识别码。

民警提醒

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应到车辆管理所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标准,如何区分?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按照新国标标准加以界定,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自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实施:

▶4月15日之前出厂销售的符合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和4月15日之后出厂销售,同时获得国家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为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对2023年5月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发放通行识别码。

▶5月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车摩托车和低速车不予发放通行识别码。

注意:2023年10月31日后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或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车不能上道路行驶。

车主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怎么办?

对于2023年5月1日前购买,因保管不当,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许容缺办理:

◇第一种情况: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的证明;

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

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第二种情况:申请领取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通行识别码,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

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电机额定功率、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电动自行车如有这些改装,将不能上牌或领取通行识别码

依据《条例》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的;

(二)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的;

(三)改变电动车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功率的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的;

(五)改变电动车整车编码的;

(六)其他改动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

(七)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非法改装的电动车的。

电动车领牌后,应该遵守这些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

(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儿童安全座椅搭载儿童;

(三)不得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四)不得驾驶拼装、非法加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的号牌;

(六)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七)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八)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两轮、三轮电动车均需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

上牌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线上申请时录入信息要齐全

在驾驶电动车上牌时,一定要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安全头盔。在现场上牌期间,车管所工作人员需要采集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照片。

据了解,民警在后台先期审核广大电动车车主上传车辆信息及照片的时候,发现有很多信息不符合要求,导致电动车申请登记备案业务无法通过。

例如有的车主只上传了电动车合格证,没有上传发票;有的车主没有上传发票与合格证。这些情况导致电动车在登记、备案期间,后台审核无法通过,耽误了上牌时间。只有按要求录入电动车相关信息资料,才能更加快捷办理电动车上牌业务。

5月1日后,我省是否能够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无《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车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生产者及产品应当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23年5月1日及以后购买的电动车无法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

文/摄: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楠

原标题:《我市电动车正式开始上牌!电动车丢失发票、合格证可以这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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