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半个月收到3张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0-01-20 14:04:02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晓华、周志军执业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昌数据”,600242.SH)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专题检查。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黄晓华、周志军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与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真实性。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黄晓华、周志军在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审计过程中,对于诉讼事项的核查仅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回函,但未对回函中提及的股权、房产等与债务人偿债能力相关的关键具体信息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黄晓华、周志军对中昌数据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隆)的工作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以致未发现上海万隆存在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黄晓华、周志军在审计工作底稿《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分析》中记录利用了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众联估值字〔2019〕第1019号的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黄晓华、周志军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黄晓华、周志军作为中昌数据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黄晓华、周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黄晓华、周志军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1993年2月26日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及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3]2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53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6000万股。该股票并于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2010年4月7日,公司名称由"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中昌海运股份有限"。 2016年10月14日,公司名称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4.88%。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前十强,中国上市公司雇主最佳审计机构前十强事务所。中审众环成立于1987年,管理总部位于北京,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目前注册地在我国中部,唯一具有证券、期货、金融、大型国企审计等高端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近期连续出现执业违规遭到证监局行政监管。仅2020年开年的半个多月里就已经收到3张警示函。

2020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4号)显示,广东证监局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执业的宜华健康2018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项目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彭翔、廖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1月2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杰、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对中审众环、吴杰、陈刚执业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整个测试期间进行测试。二、未就识别的控制缺陷与企业沟通。三、未取得经审计对象签署的书面声明。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广东证监局同日还发布了涉及中昌数据财务状况的审计、评估项目的另外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中昌数据委托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未明确业务基本事项。在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与中昌数据签订的《资产估值委托合同》中, 关于估值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的部分内容缺失,未填写完成估值工作的具体日期,未填写向委托人提交《估值报告》的份数。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在对中昌数据子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克科技”)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云克科技项目)执行评估工作过程中,在对云克科技收入进行预测时,仅取得了收入台账,未取得其他可验证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陈述存在错误。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出具的云克科技项目估值报告(众联估值字[2019]第1019号)关于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四、未完整地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一是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对同行业同类别业务毛利率水平分析中选取的参考公司与了解参考企业整体综合毛利率水平选取的参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释原因。二是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在云克科技项目中为确定贝塔系数选取的参考公司和预测营业成本选取的参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释原因。三是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未在估值报告、估值说明或工作底稿中对部分风险调整系数设定依据进行解释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杨涛、吴峰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中昌数据委托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进行关注和披露。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在评估过程中未关注到中昌数据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立方”)分别与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诉讼事项,未取得相关评估资料,也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对使用的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对中昌数据子公司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博雅立方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获取了亿美汇金和博雅立方提供的未来年度收入预测表和未来年度资本性支出及长期资产折旧摊销的明细预测表,但没有对上述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工作底稿记录不充分。中昌数据子公司亿美汇金部分表外无形资产尚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亿美汇金部分域名未进行备案。关于无形资产权利人名称未变更、域名未备案等情况以及上述资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情形对亿美汇金未来经营状况影响的分析情况,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李斌、郭献一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摘要通常提供资产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 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重点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5号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晓华、周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晓华、周志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与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真实性。你们在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审计过程中,对于诉讼事项的核查仅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回函,但未对回函中提及的股权、房产等与债务人偿债能力相关的关键具体信息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你们对中昌数据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隆)的工作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以致未发现上海万隆存在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你们在审计工作底稿《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分析》中记录利用了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众联估值字〔2019〕第1019号的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黄晓华、周志军作为中昌数据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号

关于对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杨涛、吴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委托你公司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未明确业务基本事项。在你们与中昌数据签订的《资产估值委托合同》中, 关于估值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的部分内容缺失,未填写完成估值工作的具体日期,未填写向委托人提交《估值报告》的份数。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你们在对中昌数据子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克科技)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云克科技项目)执行评估工作过程中,在对云克科技收入进行预测时,仅取得了收入台账,未取得其他可验证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陈述存在错误。你们出具的云克科技项目估值报告(众联估值字[2019]第1019号)关于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四、未完整地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一是你们对同行业同类别业务毛利率水平分析中选取的参考公司与了解参考企业整体综合毛利率水平选取的参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释原因。二是你们在云克科技项目中为确定贝塔系数选取的参考公司和预测营业成本选取的参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释原因。三是你们未在估值报告、估值说明或工作底稿中对部分风险调整系数设定依据进行解释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杨涛、吴峰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0号

关于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献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委托你公司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进行关注和披露。你们在评估过程中未关注到中昌数据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立方)分别与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诉讼事项,未取得相关评估资料,也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对使用的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你们对中昌数据子公司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博雅立方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获取了亿美汇金和博雅立方提供的未来年度收入预测表和未来年度资本性支出及长期资产折旧摊销的明细预测表,但没有对上述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工作底稿记录不充分。中昌数据子公司亿美汇金部分表外无形资产尚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亿美汇金部分域名未进行备案。关于无形资产权利人名称未变更、域名未备案等情况以及上述资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情形对亿美汇金未来经营状况影响的分析情况,你们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李斌、郭献一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标签: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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