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布《丽江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这是继2021年6月,安徽省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拟定《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再一次在舆论场中掀起的有关“有偿救援”的讨论。
事件回溯
近年来,登山徒步、野外探险等户外极限运动蓬勃发展,但其中的安全风险却并未得到“驴友们”的重视。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研讨小组的不完全统计,2020年,我国共发生297起登山户外运动事故,其中,登山事故共发生217起、徒步穿越事故共发生57起。
1月22日,有18名“驴友”在金佛山北坡悬崖迷路等待救援,虽然最后全员成功获救,但事件的发生缘于他们在行程途中对警示标志视而不见。当地景区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后,对其进行劝阻无果。由于夜间低温、环境复杂,长时间徒步体能消耗过大,导致被困。
在今年的北京两会上,北京市人大代表孟令悦提交建议,近年来,“驴友”在未开放景区遇险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导致的遇险事故不仅耗费了大量公共资源,甚至还有救援人员因此付出生命代价,因此应对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遇险的游客实施有偿救援。
通过对相关事件进行回溯发现,2017年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就已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2018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旅游条例》也作出相类似的规定。此外,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四姑娘山景区等旅游景区均开始设立“有偿救援”机制,已有违规的“驴友”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据媒体报道中对有偿救援费用的分析,2019年,闯入黄山风景区的游客紧急救援发生的费用为15227元,其中有偿救援费用3206元;2020年救援人员历时2天搜索出的闯入峨眉山未开发原始森林区域探险的2名驴友共承担了2万余元的搜救费用。孟令悦表示,事实上,救援累计发生费用远不止这些。
舆论反馈
在舆论对于有偿救援的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公众对于其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障生命至上等问题的思考也逐步深入。
首先,有偿救援是否具备合法性引发了讨论。据报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瑞雷表示,对于遇险救援,在2014年前实施的都是免费救援制度,2013年10月后因旅游法的实施,人们开始讨论有偿救援。《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而言,倘若部分“驴友”的极端冒险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也理应接受严厉的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这些“驴友”违反了景区安全须知中所告知的内容,进入未开发开放的区域,此时景区对其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有救助义务。而旅游者在进入未经开发的地方遇险时,也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其次,有偿救援边界亟待厘清,应坚守生命至上原则。在对有偿救援的争议中,经济条件是否会造成救援不公的问题被舆论所担忧,例如有报道指出,对经济条件较好的人来说,有偿救援的费用约束性不强;而对经济条件窘迫的人,可能在临危遇困时拒绝施救,耽搁黄金救援时间。还有观点从救援主体的角度思考,有偿救援是否也会背负“见死不救”的道德压力。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张兆永指出,有偿救援的目的不是为了收费,而是为了对“驴友”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警示和约束。若使有偿救援赢得更多认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公共救援或是有偿救援都应该把“对生命负责”的救援原则挺在前面,须在接到求救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援。有评论认为,景区在接到游客求助信息后,应当坚持“先救援、后收费”,在第一时间实施救援,并及时告知有关管理制度和有偿救援规定,千万不能为了避免救援后出现费用扯皮、赖账等现象,就先和野游组织者或当事人进行讨价还价;或景区以人力、物力不足等为由,不积极组织施救被困人员,从而耽误宝贵的黄金救援时间。
第三,优化权益保障,聚焦对救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与权益保护。对救援队的人文关怀也是部分公众支持有偿救援的出发点。此前有媒体对救援的花销算了一笔账,一支10人以上的救援队,以72小时黄金救援期来计算,物资消耗、误工费、油费、过路费等花销平均到每人大概需要200元到400元,这部分钱基本上都是救援队自己消化,更不用说在需要直升机出动的救援中,一小时4万元的费用救援队也无力承担。
此外,在救援过程中,救援队的人身安全问题也无法得到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应急法研究中心主任林鸿潮认为,可以考虑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比较系统地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费用收取等情况作出规范。为了方便管理,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必要时可以考虑建立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有评论指出,有偿救援更待厘清责任边界,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准确定位,找到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摊比例、追偿方式,成为公共救援机构确切的民事经济权利,形成规则共识。
第四,明确规范出游,能够倒逼“驴友”约束“野游行为”。野外探险是一项具备较高风险性的极限运动,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的自然因素与对参与者较高的专业度要求都为探险运动增添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并因此导致野外探险安全事故频发。但部分探险者为了追求刺激,依然选择在装备不足、应急物资不足、专业知识匮乏的情况下贸然进山。
在这一背景下,有偿救援无疑为这类“驴友”不规范、不专业的冒险行为系上了一道准绳,推动理性探险和科学探险风气的形成。有评论指出,对遇险的“驴友”进行施救是一种社会责任,而追究其行为失当的责任、要求其承担救援费用,同样也是一种社会责任。还有观点进一步认为,虽然有偿救援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仍要正视“驴友”探险的客观需求,在遏制违规探险的极限运动时,还得从宣传教育入手,多从拦、阻、截等方面下功夫。
舆情点评
近年来,“驴友偏航遇险”的事件频频发生,事件的结局往往以专业救援力量的介入、成功脱险得以皆大欢喜。但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认为,“如果‘驴友’盲目探险遇险后所有救援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更会助长‘驴友’任性不理智的探险行为。”目前部分地区对有偿救援的规定还在试行阶段,如何进一步细化规定、保证落地有效、保证生命至上与救援公平,还需要后续的跟进。
随着各地对有偿救援的探索实践不断增多,也为社会化应急救援力量提供了更多成长空间。有报道称,市场化的救援体系可以有效弥补公共救援力量的不足,具有专业、高效、可持续的特点。对于目前舆论担心的救援价值导向问题,也应从顶层设计出发,以“生命至上”为首要原则,明确实施的方向与路径。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立法,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地方以此为依据,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包括什么样的情况下收费、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等等。当然,对于有偿制度的落实也要与其他配套的监管手段相结合,例如也要对冒险行为进行规制与惩罚,提高游客的违规成本,才能有效避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冒险行为。
从更为长远的意义来看,对于“有偿救援”的探讨也不仅仅局限于旅游领域,更应立足于公共应急管理制度整体的完善。《羊城晚报》有评论指出,应从权利与责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之间清晰的界线,确立起既保障各方权利,又约束各方责任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