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名群众反映舞阳县城人民路和深圳路有很多人在练车,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为此,舞阳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多起违规上路练车行为。
10月18日晚、10月19日上午,县交警大队对人民路、深圳路非法练车违法行为进行突击整治。检查中,发现多辆教练车在非指定路段、指定时间练车。
19日上午7点30分,舞阳县鑫汇驾校的豫L265*学教练车在练车员王晓某的带领下,学员正在人民路与深圳路交叉口非法练车,刚好被执勤交警抓个正着。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王晓某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被查处的还有诚信驾校豫L262*学教练车上的教练员张耀某,腾飞驾校豫L2827*学教练车上的教练员李丹某,以及豫LWQ10*小型汽车上的教练员王建某。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驾校私自带领学员
不按规定线路学习驾驶
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九十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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