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增加了配偶陪产假 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

来源:济南日报时间:2021-12-08 16:07:17

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该修正草案重点修改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并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再婚夫妻也可生育三个子女

在生育调节方面,“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同时,增加了“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有权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另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

在法律责任方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删除了涉及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针对相关强制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产假等最高罚款五万元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并明确相关处罚,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外,对住房困难的,还可以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新建城镇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应同步交付使用

在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方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做出禁止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此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提出,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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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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