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赵**”:咨询护理假相关问题。
市卫生健康委回复:《条例》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只限于父母住院期间使用,包括节假日。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具体休放方式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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