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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革和毛皮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来源 中国皮革网 时间 2010-09-07 13:46:56 作者 佚名
      2010年《皮革和毛皮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详情。

       皮革和毛皮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和毛皮市场的市场资质、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和防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新建和运营中的皮革和毛皮市场,不适用于皮革和毛皮制品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20400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3术语和定义

          3.1

          皮革和毛皮市场LeatherandFurMarket

          指主要提供皮革原料皮、半成品革、成品革、碎皮;活体毛皮动物、毛皮原料皮、已鞣毛皮等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市场管理、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的市场。

          3.2

          摊位Booth/Stall

          指市场经营场地划分若干个经营区间,供销售商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3.3

          个体销售商IndividualBusinesses

          指以个人为主体的销售商。如市场内销售商品的个体经营户、农户、养殖户等。

          4市场资质

          4.1具有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国家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纳税号码。

          4.2合法取得经营场地(自有或租赁)并具有相关法律文件证明。

          4.3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财务制度。

          5经营环境

          5.1选址

          5.1.1市场宜建立在养殖基地或生产加工基地等地区。

          5.1.2应交通方便,易达性好。

          5.1.3在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要求距离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5.1.4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消防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应与同类型的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

          5.2交易环境

          5.2.1整体要求

          5.2.1.1市场出入口应不小于2个,人流、车流各有专用通道。出入口应整洁、通畅。

          5.2.1.2各种标识准确、规范、清晰。

          5.2.1.3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承重。

          5.2.1.4地面应清洁卫生,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5.2.1.5空气质量达GB3095二级标准。

          5.2.1.6应设有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

          5.2.2露天交易区

          5.2.2.1地面应是砖地面或更高级别地面。

          5.2.2.2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道。

          5.2.2.3交易区内摊位面积充裕,过道宽度不少于3米。

       5.2.2.4交易区内应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划分区域,并根据商品种类细分为不同商品的交易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交易,防止交叉感染。
          5.2.3棚厅交易区

          5.2.3.1棚厅应明示交易的商品类别。

          5.2.3.2棚厅宜为封闭或半封闭结构。

          5.2.3.3棚厅应宽敞明亮、通风顺畅。

          5.2.3.4棚厅应有两个(含)以上出入口。有车摊的棚厅,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3米。

          5.2.3.5棚厅过道宽度不应少于2米。

          5.2.4门店交易区

          5.2.4.1门店招牌宜统一形象设计、统一安放位置。

          5.2.4.2门店前3米内不宜设立露天摊位。

          5.2.4.3门店内仓储区和生活区应相互独立,严禁使用明火。

          5.2.5货栈交易区

          5.2.5.1应分品分垛管理。

          5.2.5.2应做好防腐、防蚊虫、防鼠、排水处理。

          5.2.6活体交易区

          5.2.6.1活体交易区应单独隔离,与其它交易区保持一定距离。

          5.2.6.2活体交易区应有单独的活体动物进出通道。

          5.2.6.3活体动物销售商应为销售中活体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洁的饮水,并定时喂食。

          5.2.6.4活体动物销售商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保证其充足舒适的睡眠和休息。

          5.2.6.5不得销售生病或受伤的活体动物,销售过程中发现动物生病或受伤应及时诊治。不得销售未经防疫的活体动物。

          5.2.6.6应给活体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以保证其单独或与同伴自由活动。水貂、狐狸、貉和獾的单体笼舍规格见表1。

          表1笼舍规格

          单位为厘米

      种 类

       
      笼舍尺寸
      (长×宽×高)
      网眼大小
      笼网型号
      (电焊网)
      水 貂
      25×32×45
      2.5×2.5
      15号
      狐 狸
      40×40×35
      3.0×3.0
      14号
      貉、獾
      40×40×35
      3.0×3.0
      14号

          5.2.6.7禁止噪音等不良条件妨碍毛皮动物身心健康,以及各种虐待和伤害活体动物的行为。

          5.2.7屠宰处置区

          5.2.7.1应在远离活体交易区处设立封闭的屠宰处置区,避免同类看到处死、取皮、刮油等场景。

          5.2.7.2设立电机室或药物注射室,采取人道、安全的电击或药物注射处死,禁止使用击打、敲击等不规范的处死方式。

          5.2.7.3貂、狐、貉、獾等活体动物的取皮工作应经过毛皮成熟鉴定后进行,严禁对毛皮尚未成熟的动物进行提前取皮。

          5.2.7.4取皮操作应在毛皮动物死亡30分钟后进行。严禁在毛皮动物尚未彻底死亡的情况下剥皮。取皮后的毛皮动物胴体应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严禁随意处置。

          6经营设施设备

          6.1应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符合GB10001.1的规定。

          6.2应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排水、广播通讯等设施。

          6.3应设有信息发布公告设施,发布本市场商品价格、供需状况,同时提供国内外同类市场的相关信息。

          6.4应在明显处设立意见箱,并设有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6.5宜根据市场需要配备与市场交易商品要求相关的检测设备或检验检疫设施设备,或临近相关检测、检验检疫单位,便于检测和检验检疫。

      7经营管理
          7.1招商管理

          7.1.1对销售商应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场经营。

          7.1.2市场应与销售商签订租赁合同,销售商应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c)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

          d)市场应与销售商依法订立、变更及终止合同,并建立合同档案。

          7.1.3市场内个体销售商应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相关必要信息。

          7.2商品质量管理

          7.2.1交易商品清洁卫生、堆放整齐,商品宜规格化、标准化、等级化。

          7.2.2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市场内的商品进行抽检。已鞣皮革和毛皮应符合GB20400要求。

          7.2.3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实现“场厂挂钩”,“场人挂钩”。

          7.2.4建立商品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各项经营活动留有交易凭证或记录。

          7.3销售商管理

          7.3.1应建立市场信用记录制度。

          7.3.2应建立销售商违规处理和违规清退制度。

          7.4交易管理

          7.4.1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防止哄抬或打压价格,禁止强买强卖。

          7.4.2市场应为现货交易双方的大额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市场宜建立现金交易大厅。

          7.4.3引导销售商进行合同交易,市场监督交易双方履行合约。

          7.4.4鼓励市场设立拍卖行或与拍卖行合作。

          8安全卫生管理

          8.1消防管理

          8.1.1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8.1.2应定期检查并维护电路、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8.1.3市场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设立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保持随时启动和安全有效运转。

          8.1.4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8.2卫生管理

          8.2.1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市场面积、条件相匹配。

          8.2.2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8.2.3应有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及时清理。

          8.2.4应建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19085的要求。

          8.3保卫管理

          8.3.1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或专职保安人员。

          8.3.2保安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

          8.3.3市场应设有治安和消防值班室。

          8.4应急管理

          8.4.1市场应有应急突发事件预案。

          8.4.2预案保证迅速有效启动。

          9防疫管理

          9.1进入市场的活体毛皮动物、毛皮原料必须来自非疫区,健康无病,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毛皮动物皮张数量与检疫证明数量相符,并具有完整记录(包括产地、检疫情况、数量等)。

          9.2活体动物、毛皮动物皮张进行交易前,市场检疫人员应对其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9.3市场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全面清洗消毒。每日交易前,应当重新消毒。

          9.4运输车辆、工具、设备设施等每日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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